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有 梅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民事訴訟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於法不合
,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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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之事項│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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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爭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地││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北市○○區○○段││
││二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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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 童有梅 等人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被│請一併│
││告童有民之繼承系統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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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童有梅等人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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