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 賴文傑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賴弘毅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萬0016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第1項:
被告給付原告216萬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同段278-1地號土地及同段278-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中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面積及105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後,核定為4217萬2571元【計算式:(421.17㎡+134.69㎡+131.74㎡)x61333元=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為4433萬257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21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8萬0016元,尚有2萬2176元未經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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