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6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告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周宗樺
周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本件之請求
,依上開契約書第23條第5款之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
,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則本件應以保全標
的物所在地(即桃園市○○區○○○路○段○○○○○○○號)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