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326號
原 告 陳文苓
被 告 陳宥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
盜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9月某日前任職瑪莉亞烘培坊期間
,趁同事即原告上班中午休息疏未注意之際,未經原告同意
,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瑪莉亞烘焙坊工廠內
,擅自拿取原告住處鑰匙複製後放回。而其為避免原告發現
住處財物短少,於106年9月至同年10月間某時分3次,趁原
告不在住處時,以前開複製鑰匙開門侵入原告新北市○○區
○○路住處,接續竊取原告所有放置在房間內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37,000元、日幣107,000元、金手鍊1條(價值12,0
00元)、金耳環2對(價值10,000元)、金幣1枚(價值1,00
0元)得手。而被告於前開侵入原告住處行竊過程中,因見
屋內有記事本記載原告各家銀行、郵局帳戶提款密碼,竟又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拿取原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
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及
印章,又其為避免原告發現前開帳戶存款短少,再於附表所
示時、地分次持原告上開郵局、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在彰
銀福和分行存摺支領單2份、華南銀行取款憑條1份、郵政存
簿金提款單6份上填寫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日期、帳號等資
料,並在其上盜蓋原告印文各1枚,分別向不知情之郵局、
彰銀、華南銀行櫃檯承辦人員行使,致其等誤認被告係得原
告授權而提款,因而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足生損害於
原告之權益及郵局、彰銀、華南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而被告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又將上開郵局、銀
行之存摺及印章放回原告上開住處,造成原告總損害金額約
計143,5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陳稱:願意賠償,只
是現在在監執行,等到出獄後再還原告等語。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竊取原告所有之金錢、物品及提
款卡,並持該提款卡盜領現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1份為證,復被告對原告請求之
金額不爭執,並陳稱願意賠償原告等語,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正。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洵屬有據。且依被告前揭所陳,足見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已為
認諾之表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
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當事人認諾為該當事人
敗訴之判決,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100,000元,自應准許
。至被告雖另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方式│提領金額│
├──┼────┼──────┼──────┼────┼─────┤
│1│彰化商業│106.10.30│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1萬7000元│
││銀行帳號│11時7分57秒│福和路139號│││
││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
││034900號│││││
││帳戶│││││
││(1)│││││
├──┼────┼──────┼──────┼────┼─────┤
│2│彰化商業│106.11.6│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3500元│
││銀行帳號│15時40分56秒│福和路139號│││
││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
││034900號│││││
││帳戶│││││
││(2)│││││
├──┼────┼──────┼──────┼────┼─────┤
│3│華南商業│106.11.10│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4000元│
││銀行福和│11時53分28秒│福和路158號│││
││分行帳號││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
││20074號│││││
││帳戶│││││
├──┼────┼──────┼──────┼────┼─────┤
│4│郵局局號│106.10.20│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3000元│
││0000000│12時12分10秒│福和路154號│││
││號、帳號││郵局│││
││0000000│││││
││號帳戶│││││
││(1)│││││
├──┼────┼──────┼──────┼────┼─────┤
│5│郵局局號│106.10.25│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4000元│
││0000000│14時26分8秒│中正路91號板│││
││號、帳號││橋67支局郵局│││
││0000000│││││
││號帳戶│││││
││(2)│││││
├──┼────┼──────┼──────┼────┼─────┤
│6│郵局局號│106.10.26│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3000元│
││0000000│15時26分53秒│中山路1段│││
││號、帳號││249號板橋69│││
││0000000││支局郵局│││
││號帳戶│││││
││(3)│││││
├──┼────┼──────┼──────┼────┼─────┤
│7│郵局局號│106.11.8│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5000元│
││0000000│8時41分55秒│福和路154號│││
││號、帳號││郵局│││
││0000000│││││
││號帳戶│││││
││(4)│││││
├──┼────┼──────┼──────┼────┼─────┤
│8│郵局局號│106.11.9│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4000元│
││0000000│10時58分55秒│福和路154號│││
││號、帳號││郵局│││
││0000000│││││
││號帳戶│││││
││(5)│││││
├──┼────┼──────┼──────┼────┼─────┤
│9│郵局局號│106.11.10│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5000元│
││0000000│11時42分55秒│福和路154號│││
││號、帳號││郵局│││
││0000000│││││
││號帳戶│││││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