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上 訴 人 鄭傑升
被 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於同年12月11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