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905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李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伍萬叁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