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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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懿哲受刑人黃郁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更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懿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郁琪前因詐欺案件,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李懿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同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並與其餘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00年8月15日嘉院貴刑成100聲795字第1000015212號函、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正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影本1紙,及由具保人同居人收受之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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