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暫字第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游正吉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美莉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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