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念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念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2926公克、驗餘淨重0.274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926公克、驗餘淨重0.274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9年2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04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綜上,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