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萬益 即新永祥企業社
相 對 人 阿基米得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0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聲請人本於與相對人簽立之承攬契約書有所請求,其標的
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件聲請人逕
為起訴,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
請,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彰化縣○○鎮○○里○○路○
段○○○號,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1份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