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玄○○
送達代宙○○
3樓之兼前2人訴訟代理人宇○○被告黃○○○
天○○地○○亥○○丙○○○癸○○辛○○庚○○甲○○○兼前9人訴訟代理人F○珠被告丑○
戌○F○丁○○H○○乙○○A○○J○
號G○E○○D○○B○○
號壬○○戊○○己○○子○○卯○○酉○○辰○寅○○未○○C○○午○○巳○○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葉力旗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林孟和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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