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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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友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肆件及飾品壹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友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10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
LLO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4件及飾品1件,均係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友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3年度偵字第111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內褲4件、飾品1件,經鑑定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物品照片3張、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鑑定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等各1份在卷為憑(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100號卷第19、21至26頁反面、31、45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4件、飾品1件,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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