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甲○○被告乙○○HONM
eT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96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96年5月28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6年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5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