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87號聲請人世紀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96年4月10日│55,000元│BA0000000││││司 王友泉 │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