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 王俊元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告 高鄭詩鶯
高莉婷 高茂倫 高莉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