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永輝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准許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3
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