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41號聲請人 洪湘盈
洪淑惠 兼上2人送達代收人 洪淑玉 前3人共同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相對人 洪林長秀 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關係人 洪逸蓁
洪錦裕 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洪林長秀身分證字號之記載「J」應更正為「P」。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