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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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4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倪立
倪國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借款金額│日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編號│(新臺幣)│(民國)│(新臺幣)├─────────┬───┼─────────┬───┤│││││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自108年5月1日至│1.15%│自108年6月1日至│0.115%││││││108年11月20日止││108年11月20日止││││││├─────────┼───┼─────────┼───┤│1│3萬0,024元│103年8月21日│4,134元│自108年11月27日至│4.16%│自108年11月37日至│0.416%││││││清償日止││108年11月30日止││││││├─────────┼───┼─────────┼───┤│││││││自108年12月1日至│0.83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