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債權人 吳慧珍 債務人 謝明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編│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台幣)││││├─┼───────────┼─────────┼───────────┼────────┼──┤│00│101年7月7日│1,000,000元│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1││││││├─┼───────────┼─────────┼───────────┼────────┼──┤│00│101年7月7日│500,000元│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2││││││├─┼───────────┼─────────┼───────────┼────────┼──┤│00│101年7月7日│500,000元│101年9月20日│101年9月20日│││3││││││├─┼───────────┼─────────┼───────────┼────────┼──┤│00│101年7月7日│500,000元│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日│││4││││││├─┼───────────┼─────────┼───────────┼────────┼──┤│00│101年7月7日│500,000元│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5││││││├─┼───────────┼─────────┼───────────┼────────┼──┤│00│101年7月7日│50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6││││││├─┼───────────┼─────────┼───────────┼────────┼──┤│00│101年7月7日│500,000元│102年1月20日│102年1月20日│││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