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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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丙○○
甲○○乙○○丁○○被告臺中縣潭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524,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66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欠新台幣9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玲誼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重訴 字第 363 號裁定(98.08.19)[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調 字第 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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