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豐原市公所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51,8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