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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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エイトシステム株式會社(EITOSYSTEMCo.,LTD)法定代理人甲○○○
-60號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1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