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乙○○戊○○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壬○○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庚○○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辛○○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丁○○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80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庚○○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七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前曾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於93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6年4月6日執行完畢。而庚○○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經本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確定,95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後2案經定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述之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後,至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另辛○○曾於80年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月、8月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並與上開緩刑撤銷後之偽造文書罪接續執行,至85年3月12日假釋出監;惟其於假釋期間內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且與上開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7月15日執行完畢。
二、緣有 馬安駿 (由本院另案審理)原在台○○○區○○路○○○號經營「小馬通信社」(97年1月間遷移營業地址至台○○○區○○街○○○號),於96年11月2日與哈拉網通 電訊 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正昌 ,設台○○○區○○街○號,下稱哈拉網通公司)簽立經銷合約書,銷售哈拉網通公司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卡、預付卡、儲值卡、行動電話暨其附配件等所有語音與數據產品(以下簡稱為電信產品),而向哈拉網通公司收取佣金,並同意參加該公司與國內各大行動電話系統商所配合之促銷專案(內容主要為SIM卡搭配手機優惠活動),負有嚴格核對消費者申請門號時所持用證件之義務,以免不實開通而造成哈拉網通公司之損失。惟馬安駿為貪得代售上開電信產品之佣金及上述各項促銷專案所搭配優惠之手機,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對外宣稱辦門號可換現金,而己○○、乙○○、戊○○、壬○○、甲○○、庚○○、辛○○、丁○○等人得悉在馬安駿之「小馬通信社」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竟可領取現金後,即各自單獨與馬安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馬安駿提供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國內各大行動電話系統商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手機及SIM卡領取切結書、手機物件讓渡單及簽收確認單等空白文件,經己○○、乙○○、戊○○、壬○○、甲○○、庚○○、辛○○、丁○○等人分別於96年11月初起至97年1月中旬止,在上開馬安駿所經營之「小馬通信社」內,冒用如附表一至八所示被害人 楊銘義 等人之名義,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簽名及指印,而密集接續地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手機及SIM卡領取切結書、手機物件讓渡單及簽收確認單等各項私文書後,進而交由馬安駿持交哈拉網通公司轉向國內各大行動電話系統商行使,致使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以下簡稱為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遠傳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威寶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亞太公司)均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各被冒用名義之楊銘義等人確有向上開各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意,而開通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提供通訊服務,且由哈拉網通公司將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各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之佣金及上揭各項促銷專案所搭配優惠之手機交付給馬安駿,馬安駿則給付己○○等人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不等之金額以取得手機販賣,或交付手機以為對價,而足生損害於附表一至八所示楊銘義等各被害人、哈拉網通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等各系統商。迨至96年3月間,因馬安駿之「小馬通信社」大量利用人頭申辦門號,而經台灣大哥大公司等系統商查詢後,如附表一至八所示楊銘義等被害人或聲明並無申請各該門號使用,或稱證件遭人冒用,或有所載帳單地址錯誤者,遂拒發佣金及補貼手機折價給哈拉網通公司,始由哈拉網通公司訴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乙○○、戊○○、壬○○、甲○○、庚○○、辛○○、丁○○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無誤,而皆認罪在卷。經查:
(一)關於前揭案外人馬安駿各別與被告等8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而由被告等8人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各項私文書,並推由馬安駿持交哈拉網通公司轉向前述國內各大行動電話系統商行使,以非法牟取佣金、手機,馬安駿再支付數千元或手機之對價給被告8人等情節,業據哈拉網通公司代表人徐正昌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卷,核與馬安駿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856號案97年11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相符,且有馬安駿與哈拉網通公司所訂立之經銷合約書、同意書及台中巿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
(二)又被害人即證人楊銘義、 傅傳正廖益烽呂玉霞蔡篤信莊清海江永修 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均結證稱並無同意或授權他人以其等名義制作如附表所示各項私文書,而持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等語。
(三)再者,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9月10日刑紋字第0970133549號鑑驗書,可證被告乙○○冒被害人陳信諭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依該局97年10月3日刑紋字第0970147471號鑑驗書,足認被告戊○○冒被害人蔡篤信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私文書;依該局97年10月17日刑紋字第0970155457號鑑驗書,可知被告甲○○冒被害人江永修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私文書;依該局97年12月15日刑紋字第0970191239號鑑驗書,足見被告甲○○偽造被害人 張克群江富廣 如附表五所示之私文書。
(四)另詳如附表一至八所示,由被告8人分別偽造之各項私文書,均在卷可參(業已集編為本院卷第二宗)。
(五)觀上開從其他各方面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足見被告8人於本院所為認罪之自白,皆屬事實,而均可採為證據。
(六)此外,被告8人分別與馬安駿共同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各項私文書後持以行使,除哈拉網通公司、前述台灣大哥大公司等國內各大行動電話系統商均陷於錯誤,分別提供通訊服務、支付佣金及交付優惠方案之手機,而皆受有損害外,也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楊銘義等各被冒用名義之人。
(七)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8人分別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已足可認定。
二、核被告等8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8人分別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被害人楊銘義等人署押之行為,乃其等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各項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再者,其等各於前述時、地密集地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各項私文書而持以行使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衡諸社會通念,應為接續犯,而包括地構成一罪。另被告8人與馬安駿就其等各自所為之犯行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8人間,互無犯意之聯絡或行為分擔,無共犯可言,附予敘明。復查被告8人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2罪名,構成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罪。被告戊○○、庚○○、辛○○各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而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其等均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公訴意旨另以案外人馬安駿尚有與某吳姓少年共犯,而認被告8人亦均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本件並無事證可認有關馬安駿夥同該名吳姓少年所共犯者,與被告8人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事,故無可予加重其刑之餘地。爰審酌被告8人為貪圖小利,竟勾結代辦業者,不惜損害親人及他人之信用,而造成前揭各電信業者有形之財產損失及無形之管理負擔等損害不輕,經再考量其等各自之素行、犯罪之目的及動機、手段、方法、所得、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有利、不利之情狀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如附表一至八所載偽造之被害人楊銘義等人之各項署押,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均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己○○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楊銘義│96年11月4日│「楊銘義」之簽名││一│之遠傳公司行動電話│││2枚│││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楊銘義│96年11月4日│「楊銘義」之簽名││二│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楊銘義│96年11月4日│「楊銘義」之簽名││三│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四│手機及SIM卡領取切│楊銘義│96年11月4日│「楊銘義」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五│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楊銘義│96年11月4日│「楊銘義」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六│簽收確認單1件│楊銘義│96年11月4日│「楊銘義」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附表二:被告乙○○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莊清海│96年11月23日│「莊清海」之簽名││一│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莊清海│96年11月23日│「莊清海」之簽名││二│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三│手機及SIM卡領取切│莊清海│96年11月23日│「莊清海」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四│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莊清海│96年11月23日│「莊清海」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五│簽收確認單1件│莊清海│96年11月26日│「莊清海」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呂玉霞│96年11月25日│「呂玉霞」之簽名││六│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呂玉霞│96年11月25日│「呂玉霞」之簽名││七│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呂玉霞│96年11月28日│「呂玉霞」之簽名││八│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呂玉霞│96年11月28日│「呂玉霞」之簽名││九│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十│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呂玉霞│96年11月26日│「呂玉霞」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十一│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呂玉霞│96年11月26日│「呂玉霞」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十二│簽收確認單1件│呂玉霞│96年11月26日│「呂玉霞」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陳信諭│96年12月3日│「陳信諭」之簽名││十三│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陳信諭│96年12月3日│「陳信諭」之簽名││十四│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陳信諭│96年12月7日│「陳信諭」之簽名││十五│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十六│手機及SIM卡領取切│陳信諭│96年12月3日│「陳信諭」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十七│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陳信諭│96年12月3日│「陳信諭」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十八│簽收確認單1件│陳信諭│96年12月6日│「陳信諭」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 吳俊磊 │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十九│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吳俊磊│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二十│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吳俊磊│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二一│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吳俊磊│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二二│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二三│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吳俊磊│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二四│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吳俊磊│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二五│簽收確認單1件│吳俊磊│96年12月12日│「吳俊磊」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附表三:被告戊○○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蔡篤信│96年11月4日│「蔡篤信」之簽名││一│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蔡篤信│96年11月4日│「蔡篤信」之簽名││二│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三│手機及SIM卡領取切│蔡篤信│96年11月4日│「蔡篤信」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四│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蔡篤信│96年11月4日│「蔡篤信」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五│簽收確認單1件│蔡篤信│96年11月9日│「蔡篤信」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附表四:被告壬○○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傅傳正│96年11月30日│「傅傳正」之簽名││一│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傅傳正│96年11月30日│「傅傳正」之簽名││二│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三│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傅傳正│96年11月30日│「傅傳正」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四│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傅傳正│96年11月30日│「傅傳正」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五│簽收確認單1件│傅傳正│96年12月5日│「傅傳正」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附表五:被告甲○○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張克群│96年11月23日│「張克群」之簽名││一│之台灣大哥大公司預│││1枚│││付卡申請書1件││││├──┼─────────┼──────┼──────┼────────┤│二│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張克群│96年11月27日│「張克群」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三│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張克群│96年11月27日│「張克群」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四│簽收確認單1件│張克群│96年11月30日│「張克群」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江永修│96年11月24日│「江永修」之簽名││五│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江永修│96年11月24日│「江永修」之簽名││六│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七│手機及SIM卡領取切│江永修│96年11月24日│「江永修」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八│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江永修│96年11月24日│「江永修」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九│簽收確認單1件│江永修│96年11月27日│「江永修」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十│手機及SIM卡領取切│江富廣│96年12月1日│「江富廣」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附表六:被告庚○○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 何朝杰 │96年12月18日│「何朝杰」之簽名││一│之遠傳網際網路行動│││2枚│││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1件││││├──┼─────────┼──────┼──────┼────────┤││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何朝杰│96年12月18日│「何朝杰」之簽名││二│司行動電話業務/第│││1枚│││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何朝杰│96年12月19日│「何朝杰」之簽名││三│之威寶公司行動電話│││及指印各1枚│││服務申請書1件││││├──┼─────────┼──────┼──────┼────────┤│四│威寶公司得意專案同│何朝杰│96年12月19日│「何朝杰」之簽名│││意書1件│││及指印各1枚│├──┼─────────┼──────┼──────┼────────┤│五│手機及SIM卡領取切│何朝杰│96年12月18日│「何朝杰」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六│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何朝杰│96年12月18日│「何朝杰」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七│簽收確認單1件│何朝杰│96年12月23日│「何朝杰」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 廖俊郎 │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八│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廖俊郎│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九│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廖俊郎│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十│之威寶公司行動電話│││及指印各1枚│││服務申請書1件││││├──┼─────────┼──────┼──────┼────────┤│十一│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廖俊郎│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託書1件│││及指印各2枚│├──┼─────────┼──────┼──────┼────────┤│十二│威寶公司得意專案同│廖俊郎│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意書1件│││及指印各1枚│├──┼─────────┼──────┼──────┼────────┤│十三│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廖俊郎│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十四│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廖俊郎│97年1月14日│「廖俊郎」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十五│簽收確認單1件│廖俊郎│97年1月19日│「廖俊郎」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附表七:被告辛○○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 劉忠興 │97年1月10日│「劉忠興」之簽名││一│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劉忠興│97年1月10日│「劉忠興」之簽名││二│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三│專案同意書1件│劉忠興│97年1月10日│「劉忠興」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四│委託書1件│劉忠興│97年1月10日│「劉忠興」之簽名││││││及指印各2枚│├──┼─────────┼──────┼──────┼────────┤│五│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劉忠興│97年1月10日│「劉忠興」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六│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劉忠興│97年1月10日│「劉忠興」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七│簽收確認單1件│劉忠興│97年1月12日│「劉忠興」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附表八:被告丁○○部分所偽造而持以行使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日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門號為0000000000號│廖益烽│96年11月6日│「廖益烽」之簽名││一│之遠傳公司行動電話│││2枚│││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廖益烽│96年11月7日│「廖益烽」之簽名││二│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1枚│││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廖益烽│96年11月14日│「廖益烽」之簽名││三│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門號為0000000000號│廖益烽│96年11月14日│「廖益烽」之簽名││四│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1枚│││電話服務申請書1件││││├──┼─────────┼──────┼──────┼────────┤│五│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廖益烽│96年11月6日│「廖益烽」之簽名│││結書1件│││2枚│├──┼─────────┼──────┼──────┼────────┤│六│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廖益烽│96年11月6日│「廖益烽」之簽名││││││1枚│├──┼─────────┼──────┼──────┼────────┤│七│簽收確認單1件│廖益烽│96年11月9日│「廖益烽」之簽名││││││1枚│├──┼─────────┼──────┼──────┼────────┤│八│手機及SIM卡領取切│廖益烽│96年11月14日│「廖益烽」之簽名│││結書1件│││及指印各2枚│├──┼─────────┼──────┼──────┼────────┤│九│手機物件讓渡單1件│廖益烽│96年11月14日│「廖益烽」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十│簽收確認單1件│廖益烽│96年11月19日│「廖益烽」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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