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特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1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泰銳精密工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183元│NK0000000│98年4月30日│││司莊萍兒│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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