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0號
原 告 呂沐 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呂沐維
被 告 林純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呂沐」之記載,
應更正為「 呂沐勲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