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周文芳
被 告 陳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周文芳
被 告 陳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