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SULASTRI( 蘇拉 )
代 理 人 陳柏舟 律師
相 對 人 貝里斯商雙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
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