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1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 薛玲玲 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 荒木俊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部份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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