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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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恒宇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被告 徐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3時5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淑美被告徐永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淑美被告徐永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佰柒拾陸萬参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本日前已為給付伍拾壹萬参仟元,餘額参佰貳拾伍萬元應分三期給付:
㈠民國(下同)103年1月17日前給付壹佰萬元。
㈡103年2月15日前給付壹佰萬元。
㈢103年3月7日前給付壹佰貳拾伍萬元。
給付方式由被告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淑美(原告之母)帳戶內。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刑事告訴。
三、被告同意原告取回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638號提存之擔保金。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淑美被告徐永光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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