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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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9列之記載應更正為「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1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2段清水巷15之2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中燃燒產生燻煙,再吸食該燻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語,證據部分並補充記載「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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