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
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冒名申請信用卡致其受有損害,以
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而向本院起訴,惟相對人因犯偽造文
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目前於臺
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既有前案明細資料可稽,則高雄不僅
為侵權行為地,亦為被告之所地在,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