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結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惠容 │花蓮區中小│94年6月10日│22,48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和簡易型││││││││分行│││││├───┼─────┼─────┼──────┼─────┼─────┼──┤│002│ 莊志杰 │彰化商業銀│94年6月5日│14,57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埔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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