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321號及台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98號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蔡美美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