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8號
原   告  曾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500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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