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8號
原 告 曾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500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