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昱德 住臺南市○○區○○○街○○號被告 楊淑姿 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