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99號聲請人 于立根 相對人 田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尚未繳納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請聲請人於7日內以書狀補陳被繼承人 田家成 、 田明誠 之遺產分割協議到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家事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