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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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葉卓 雲霞
被   告 北國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憲忠
訴訟代理人  李和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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