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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