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8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80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羅品諺 即 羅鈞元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帳戶及勞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債權及薪資債權,而債務人現無郵局帳戶、勞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