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沈炎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與被告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