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55號聲請人 戴燕珍 相對人 陳啓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不計息101年度司票字第22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100年3月12日│20,000元│未載│CH375781││├──┼───────────┼────────┼───────────┼────────┼──┤│002│100年5月8日│20,000元│未載│CH375789││├──┼───────────┼────────┼───────────┼────────┼──┤│003│100年10月3日│20,000元│未載│WG0000000││├──┼───────────┼────────┼───────────┼────────┼──┤│004│100年12月15日│60,000元│未載│WG0000000││├──┼───────────┼────────┼───────────┼────────┼──┤│005│101年1月16日│30,000元│未載│WG0000000││├──┼───────────┼────────┼───────────┼────────┼──┤│006│101年2月28日│30,000元│未載│WG0000000││├──┼───────────┼────────┼───────────┼────────┼──┤│007│101年3月10日│21,000元│未載│CH670066││├──┼───────────┼────────┼───────────┼────────┼──┤│008│101年4月10日│35,000元│未載│CH670067││└──┴───────────┴────────┴───────────┴────────┴──┘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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