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8號上訴人 蘇景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55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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