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吳雨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宜蒨林夏樵 之繼承人
余淑珍 林尚泉 即林夏樵之繼承人
林開泰 即林夏樵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尚泉、林開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夏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93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林尚泉、林開泰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夏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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