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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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3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妍芸 即 陳于彤 即松洋早午餐店即命中註定早餐店、 林建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松洋早午餐店」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