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狀底印章及合約書上姓名為洪「叔」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狀底印章及合約書上姓名為洪「叔」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