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49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施淙文 債務人 謝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伍拾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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