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楊文 耽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益君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抵押權登記名義人僅被告黎益君,其方為有權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人,並不及於被告宜居營造有限公司,原告將宜居營造有限公司並列為被告,其似不具被告適格,原告此部分聲明是否有誤,請予確認,並請補提金門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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