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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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13號聲請人 李柏賢 法定代理人 賴沛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應補證事項:
一、家事聲請狀應紀載未成年聲請人 李伯賢 之法定代理人賴沛菁姓名,並於聲明人簽章欄位蓋印未成年聲請人李伯賢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沛菁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同時註明為李伯賢之法定代理人。
二、「為未成年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中被繼承人名稱欄位與未成年子女名稱欄位相同,請更正為被繼承人 李俊廷 之姓名。另請提出被繼承人財產相關文件以釋明本件係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代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如負債大於遺產)。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俊廷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四、請依據所提出之戶籍資料,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次次順位繼承人,並將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檢送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家事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長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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