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9月8日下午5時│98年9月8日下午5時│98年12月29日上午8│││至6時許│至6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4545號│偵字第4545號│字第47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79│99年度審訴字第179│99年度訴字第599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02.26│99.02.26│99.03.31│├──┼────┼─────────┼─────────┼─────────┤││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79│99年度審訴字第179│99年度訴字第599││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02.26│99.02.26│99.04.23│├──┴────┼─────────┼─────────┼─────────┤│得否為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5579號│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第6394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8日下午6│98年10月22日為警採│98年10月22日為警採│││時許│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479號│字第192號│字第192號│├──┬────┼─────────┼─────────┼─────────┤││法院│本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796│99年度審訴字第79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03.31│99.06.11│99.06.11│││││││├──┼────┼─────────┼─────────┼─────────┤││法院│本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796│99年度審訴字第796││決│││號│號││├────┼─────────┼─────────┼─────────┤││確定日期│99.04.23│99.06.11│99.06.11│││││││├──┴────┼─────────┼─────────┼─────────┤│得否為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634號(編號5至6││備註│第6394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2日晚間7│98年12月3日上午11│98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許│時31分許│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1769號│第1769號│第176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05│99.08.05│99.08.05│││││││├──┼────┼─────────┼─────────┼─────────┤││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決││││││├────┼─────────┼─────────┼─────────┤││確定日期│99.11.12│同左│同左│││││││├──┴────┼─────────┼─────────┼─────────┤│得否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94號(編號7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7日下午1│98年11月6日下午3│98年11月30日上午8│││時32分許│時許│時12分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1769號│第1769號│第176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05│99.08.05│99.08.05│││││││├──┼────┼─────────┼─────────┼─────────┤││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日期│99.11.12│同左│同左│├──┴────┼─────────┼─────────┼─────────┤│得否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94號(編號7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4日晚間8│98年12月23日晚間8│98年12月4日上午11│││時49分許│時8分許│時27分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1769號│第1769號│第176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05│99.08.05│99.08.05│││││││├──┼────┼─────────┼─────────┼─────────┤││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日期│99.11.12│同左│同左│├──┴────┼─────────┼─────────┼─────────┤│得否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94號(編號7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29日上午某│98年12月15日下午5時│││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第1769號│1769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05│99.08.05│├──┼────┼─────────┼──────────┤││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日期│99.11.12│同左│├──┴────┼─────────┼──────────┤│得否為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94號(編號7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