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黃順天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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